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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宗学圣、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宗学圣,姜艳,于波,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52号原告:王丽华,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宗学圣,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姜艳,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于波,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宗萍,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宗学圣、被告姜艳、被告于波、被告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丽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由原告王丽华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