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宗学圣、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宗学圣,姜艳,于波,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52号原告:王丽华,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宗学圣,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姜艳,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于波,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宗萍,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宗学圣、被告姜艳、被告于波、被告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丽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由原告王丽华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