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银碧与朱良国、周贵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碧,朱良国,周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91号之二申请人:雷银碧,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男,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5452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151100001。被申请人:朱良国,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周贵玲(系朱良国之妻),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雷银碧与朱良国、周贵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雷银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良国、周贵玲所有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某某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价值16万元)。申请人雷银碧用其所有的川Dxxx**号某某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银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良国、周贵玲所有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某某号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梓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