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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徐沣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沣杰,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徐沣杰,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3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徐沣杰申请执行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5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沣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差额9372.94元、快递费724元、火车票费用1891.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沣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沣杰申请执行的工资差额9372.94元、快递费724元及火车票费用1891.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沣杰发现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