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08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毅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