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璐与曾达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曾达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572号之二原告:王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曾达伸,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王璐与被告曾达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王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对被告曾达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0元,由原告王璐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