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建伟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伟,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民初843号原告:程建伟,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物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济民。原告程建伟与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面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伟的委托代诉讼理人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程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麦子共计1971斤或相应的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程建伟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航天面粉赔偿其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麦子余额乘以麦子市场价格,小麦余额以航天面粉公司会员档案资料显示的数额为准。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街区老上街的村民,自2011年开始一直将每年种出来的粮食即小麦存于被告处,只在需要的时候直接领取折算后的面粉。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小麦后向原告出具存粮本,以显示原告存入的粮食数额。但2016年5月份被告以企业需要改制为由,拒绝原告提取面粉,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存粮村民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在原告多次追讨粮食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讼,望依法公断。被告航天面粉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开始将收获的小麦存放于被告航天面粉公司,并由航天面粉公司向其发放编号为01132的“存粮卡”一张及编号为12-38的“存粮折”一份,记录小麦存取情况,领取时由航天面粉公司将小麦折算成面粉向其发放。本院调取了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确认上述“存粮卡”中麦子余额为162.5斤,另“存粮折”显示最后一次支麦时间为2012年8月5日,余麦为1371斤,原告小麦余额共计为1533.5斤。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对航天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济民作有调查笔录一份,王济民对原告存粮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现原告存的粮食即小麦都已不存在,愿意折价赔偿,原告存粮的数额以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记录及存粮折记录为准。庭审中,原告陈述现麦子的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1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本院对航天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济民所作的调查笔录显示之内容、原告提交的“存粮卡”及“存粮折”,本院确认原告小麦余额为1533.5斤,且庭审中原告陈述并经本院确认麦子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1元,原告主张航天面粉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航天面粉公司应赔偿程建伟的麦子损失计1686.85元[计算方式:1533.5斤×1.1元/斤,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建伟赔偿损失168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金额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宏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