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莫凯富与邓永雄、邓勇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凯富,邓永雄,邓勇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972号原告:莫凯富,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邓永雄,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桂平市。被告:邓勇奔,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桂平市。原告莫凯富与被告邓永雄、邓勇奔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莫凯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莫凯富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