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光珍与邵士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珍,邵士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988号原告:赵光珍,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士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路保险大厦。法定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敏,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光珍与被告邵士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光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赵光珍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