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古小强、安保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小强,安保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异99号案外人刘中才,男,回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古小强,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安保记,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小强、安保记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中才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中才称,2016年1月7日,因古小强欠案外人借款600万未还,同时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欠古小强工程款1066万余也未清结,三方当事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代古小强向案外人还款600万元。目前,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欠古小强的工程款已成贵院的执行标的,若将工程款全部交给古小强则会损害案外人的权益。故请求贵院解除根据(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对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古小强工程款中的600万元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依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082执494号执行裁定书。另查明,2016年1月7日,案外人刘中才与古小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古小强欠刘中才本息合计1290万元,由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从欠古小强工程款中冲抵600万元,剩余欠款如支付给古小强的工程款有结余,则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可从应付工程款中代偿。本院认为,法院执行应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已生效的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异议人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照生效的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082执494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载明,申请执行人为安保记和古小强。而案外人刘中才与古小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对申请人安保记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的执行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所提的“由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从欠古小强工程款中冲抵600万元”之异议,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并未认定,其异议是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有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异议人可通过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对于“解除根据(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对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古小强工程款中的600万元的冻结”的请求,非执行异议程序所能解决,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中才提出的异议。若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葛梅安审 判 员 王明欣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