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章玉、金中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章玉,金中充,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财保10号申请人袁章玉,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金中充,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金明,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袁章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在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9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损害其合法权利,该申请符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中充、金明在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9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袁章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