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忠联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蒲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3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忠联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蒲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蒲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忠联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桂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将执行款76053.43元汇入本院指定的账号。本院将所得的执行款76053.43元,支付本案执行费923元,余款75130.4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忠联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23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