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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英,薛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英,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薛国华,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张林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薛国华在(2017)浙0421执204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国华存款人民币20200,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增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