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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简明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简明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701号原告: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39335。住所地:重庆市秀山物流园区武陵副食品批发市场A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雷均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明进,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明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秀山县欣之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