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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125号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744245587(1-1)。法定代表人:方维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勇,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