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燕纯兰与夏顺琴郭玉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纯兰,郭玉顺,郭玉光,夏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96号原告:燕纯兰,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郭玉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郭玉光,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夏顺琴,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燕纯兰与被告郭玉顺、郭玉光、夏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燕纯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纯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燕纯兰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