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景军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王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王树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57号原告:张景军,男,汉族,厨师,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从铁成,职务:经理。被告:王树果,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军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王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