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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锦州滨海新区王家街道办事处与徐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滨海新区,徐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595号 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路中段。 负责人:杜志强,该办事处中国共产党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权,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福,男,194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滨海新区。 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徐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彦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