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彭伟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彭伟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6、17楼。负责人:吴颖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伟明,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经审查,本案中的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