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60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与鲁云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鲁云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60号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15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高力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云琪,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云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李书英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