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王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王严华,蔡苹丽,林亚,刘志强,袁川,唐亮,梁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被执行人王严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蔡苹丽,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林亚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志强,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袁川,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亮,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彩华,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严华、蔡苹丽、林亚男、刘志强、袁川、唐亮、梁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荣成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严华、蔡苹丽、林亚男、刘志强、袁川、唐亮、梁彩华支付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欠款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17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