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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徐军伙、麦悦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徐军伙,麦悦好,麦锦灿,开平市华融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7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14幢。负责人:程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伙,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麦悦好,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麦锦灿,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开平市华融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台山过境公路(后溪��岗山)。法定代表人:徐军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徐军伙、麦悦好、麦锦灿、开平市华融卫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无需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  锦  洪审 判 员 张  永  进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万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