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思琦与被告田莉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思琦,田莉琼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245号原告:姚思琦,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27日,现住绵阳市。被告:田莉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现住绵阳市。原告姚思琦与被告田莉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姚思琦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思琦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思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思琦负担。审判员 何 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