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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98号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衍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新、陈干,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世贤,系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机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200万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兴安陪审员  唐延军陪审员  邹存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