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与郭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郭东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82号原告: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地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学,系经理。被告:郭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原告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与被告郭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与被告郭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粟丰用水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万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