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跃与汪淑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汪淑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77号原告:吴跃。被告:汪淑君。原告吴跃与被告汪淑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吴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吴跃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