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小聪与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聪,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王立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73号原告:唐小聪,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心家泊(滨江北斗)1号楼第一层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6EXP10。法定代表人:刘晨。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心家泊(滨江北斗)1号楼第一层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XNEHM23。法定代表人:王立福。被告:王立福,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唐小聪与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向原告退还3300元年卡费用;2.判令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对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处订立合同办亲子卡健身游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开始免费试营业至8月30日,9月1日后开始按照所办卡种类,开始凭卡消费。2016年9月7日,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在会所玻璃门上贴出通告停业整改。经原告在内的会员们向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同意包括原告在内会员领取会所月卡,在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处先行锻炼,并注明了领卡时间和新的锻炼地址。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游泳馆重新开业、11月30日前健身馆重新开业,如未能开业,全额退还款项。但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未能如期开业,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在2016年10月18日,向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书面材料,辩称其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原先退款的承诺。原告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系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即本案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承担。被告王立福系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唯一的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因此被告王立福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退还3300元会员费,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唐小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入会申请表》,证明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成立合同关系。2、收款收据及银行刷卡记录,证明2016年4月1日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收到原告的入会费用。3、健身亲子卡,证明原告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成立合同关系。4、通告,证明2016年9月7日,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停业整顿,安排会员到排尾店锻炼,告知领卡时间和新的锻炼地址。5、健身月卡,证明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30日期间,原告领取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排尾店锻炼月卡。6、《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证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不兑现承诺。7、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其主体资格。8、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其主体资格。9、《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记录表》,证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承诺不能开业全额退款。10、《承诺书》,证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2016年9月5日对会员的承诺。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1、2、3、5、6、7、8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4、9、10因原告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4月1日原告唐小聪向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提出入会申请,申请会员卡之类别为亲子卡(买一年送两年),会籍卡号为20×××50。入会后会员享有下述权利:根据其购买会籍类别,分别享有免费、优惠服务;会员可免费参加各类讲座、比赛和技术交流,有偿参加本会所的其他活动;对会所有监督的权利,有权提出意见和投诉;会员推荐新会员入会可获的本会所至奖励。同日,原告唐小聪刷卡方式支付3300元年卡费用并领取会籍卡号为20×××50的星光100健身会所亲子卡,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向原告唐小聪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其刷卡支付年卡费3300元,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因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未能如期开业,原告唐小聪向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预付款消费纠纷。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被投诉人承诺的游泳馆开业日期已过,其游泳馆未能如期开业”,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开业,但调解未果,被投诉人逾期仍未开业,并且拒不退还会员费等。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系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的分支机构,且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定,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系其他组织,可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原告唐小聪与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填写入会申请表,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卡的行为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支付年卡费用,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应当依约提供健身服务,但经多方调解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开业,却至今仍未开业提供健身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年卡费用。但因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系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承担,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应向原告退还年卡费用3300元。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王立福系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王立福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星光壹零零台江分公司、被告星光壹零零公司、被告王立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主动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小聪退还3300元健身卡年卡费用。二、被告王立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小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福州市星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被告王立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春人民陪审员 林 由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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