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宝忠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忠,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126号原告:王宝忠,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3层01、02、03、16、17座。负责人:何为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新伟,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忠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宝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宝忠承担。审判员 蔡蓁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