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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427号原告:杨某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俊,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