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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成民与杜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民,杜卫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32号原告:张成民,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卫军,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成民与被告杜卫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成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成民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