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成民与杜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民,杜卫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32号原告:张成民,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卫军,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成民与被告杜卫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成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成民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