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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晋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申请人晋某某妻子李某某在夏县农村商业银行禹王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