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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从珍与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从珍,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罗从珍,女,住旬阳县铜钱关镇康坪村三组。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先,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罗从珍与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