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从珍与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从珍,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罗从珍,女,住旬阳县铜钱关镇康坪村三组。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先,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罗从珍与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