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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0762号原告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95L5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復兴村。法定代表人方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M76F,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育才路西兴通北路南。法定代表人葛向前,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限额在183881元内的财产。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加伟、委托代理人王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塑料制品。2017年6月30日,经对帐,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83881元。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83881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塑料制品的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6月30日,经对帐,被告认欠原告价款183881元。2017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应付帐款核对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未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8388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保全申请费1439元,合计3428元,由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奕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勤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