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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文浩、吴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浩,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浩,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吴丹,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浩与被执行人吴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