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刘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77号申请人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地址洛川县交口河镇南安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屈保定,系该砖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海,男。被执行人刘国宁,男。担保人刘志有,男。申请人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国宁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宁向申请人支付砖款6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国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国宁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国宁共给付申请人本息67000元,当庭给付22500元,于2017年9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4500元;二、申请人洛川县京兆乡南安善机砖厂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刘国宁负担;四、担保人刘志有对以上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人已领取225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交纳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秀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