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琼中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已过,由于被执行人吴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偿还欠款16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42.5元,2016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同意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但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11000元后,就不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将2015年12月30日到期的债权50000元一同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偿还所欠债务2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42.5元。本院依法恢复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已履行偿还了11000元,剩余债权207000元,案件受理费1142.5元尚未履行。2017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6)琼9030执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琼9030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琼中支行的存款50770元、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60元和3750元,共计56880元。在执行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无异议,但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提取工资收入来偿还债务。故本院依照2016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吴某每月偿还3000元的约定。应每月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中提取3000元(从2017年8月份起)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琼中支行XXX处的工资收入,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3000元,直至扣完154359.5元(含执行费3097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国强审 判 员 陈 强审 判 员 谢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