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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金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海到案后如实供述,魏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1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魏金海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2.11 文化程度 文盲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金堂县 住所地 四川省金堂县 前科 情况 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强制措施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蓉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26日至5月3日,被告人魏金海在其位于金堂县栖贤乡向前村1组的租住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魏金海在其租住房内被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锡箔纸两条。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内装液体及使用过的锡箔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魏金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魏金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魏金海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魏金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魏金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锡箔纸予以没收销毁。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唐 何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泓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