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俊与万道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万道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道理,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俊与被执行人万道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吴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俊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俊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