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火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2号罪犯李火林,别名李忙仔,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江西省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火林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积分2560分;考核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积分3100分,兑换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火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火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