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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与宋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宋海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333号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长春路中段南侧(即康美物流配送中心*楼东侧自编***号)。法定代表人:许冬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喜,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钊,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海龙,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0元,由原告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暹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