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安友申请执行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友,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安友。被执行人: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安友申请执行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47342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未履行的借款473425万元应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