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星光、姚铠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星光,姚铠悦,张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星光,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生,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铠悦,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爽,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郭星光、姚铠悦与被申请人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510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星光、姚铠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不当。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实,现张爽持有欠款条据,郭星光所称欠款已经付清,条据没有抽取,不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郭星光称还款计划是针对他人所打,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该还款计划未显示债权人,但现为张爽持有,应认定是为张爽所出具。郭星光和姚铠悦于2015年8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而案涉借款均发生在二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铠悦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系郭星光的个人债务。综上,郭星光和姚铠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星光、姚铠悦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