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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蓉与舒尚津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舒尚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25号申请人:李蓉,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兵,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舒尚津,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李蓉与被申请人舒尚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舒尚津所有的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尚津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舒尚津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