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蓉与舒尚津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舒尚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25号申请人:李蓉,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兵,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舒尚津,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李蓉与被申请人舒尚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舒尚津所有的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尚津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舒尚津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