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1911号原告葛某甲。被告王某。原告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怀孕期间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欠了赌债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家庭和孩子严重不负责,并且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葛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四十五元给原告(从2017年6月起至2034年6月止,按每月2000元计);3、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秋天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葛某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加沟通,共同努力,是可以化解矛盾共同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