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王×,女,1974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海口市。201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海府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在海口市××区号处,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陈尔飞,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身上缴获毒资15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陈尔飞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05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5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