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刑核352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宗平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张宗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刑核35204971号被告人张宗平,别名XX,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严芳,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宗平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渝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的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张宗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宗平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41岁)系夫妻。近年来,陈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9月29日凌晨,张宗平与陈某因陈的生活作风等问题在重庆市綦江区的家中二楼卧室发生纠纷、抓扯,张宗平用床上的被子包裹住陈某的上半身,手持洗衣棒连续打击陈某的头部,致陈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作案后,张宗平逃离现场。同月30日,张宗平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因纠纷将陈某棒击致死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DNA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宗平亦予供认,足以认定。复核中,被告人张宗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张宗平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平与陈某因陈生活作风等问题发生纠纷后,持洗衣棒连续打击陈某头部致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宗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张宗平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张宗平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张宗平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但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根据张宗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张宗平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宗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转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贾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雅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