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750号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李星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尹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芳馨,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7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卫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昝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