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时芳英、时芳芹、时建荣与张晓华、郭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芳英,时芳芹,时建荣,张晓华,郭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时芳英申请执行人时芳芹申请执行人时建荣被执行人张晓华被执行人郭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芳英、时芳芹、时建荣与被执行人张晓华、郭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华、郭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华、郭永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时芳英、时芳芹、时建荣案件款17478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晓华现羁押于姚家坡监狱,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永红于2017年6月21日与申请执行委托人时建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永红承担案件款30000元,下余144780元时建荣放弃对郭永红追偿,由被执行人郭永红于2017年7月21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20日给付200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时建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