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5920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马某1,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近几年来双方吵架更加频繁;现在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马某1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是近几年双方有时因为家务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2。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有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7年7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勤勉尽责,共同维系圆满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育有一个女儿,家庭和睦美满;虽然双方有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和关爱,充分考虑子女因素、家庭责任,促使夫妻关系和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