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遂忠申请执行胡卫国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遂忠,胡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陈遂忠,又名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卫国,又名胡某,男,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遂忠12571.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3元及执行费89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存款143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文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