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韩玉彦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彦,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32号原告:韩玉彦,女,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国,董事长。原告韩玉彦与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韩玉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玉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